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

一、  本要點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      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液化石油氣容器):係指液化石油氣容器之瓶身(含護圈及鋼裙)。

(二)      型式認可:係指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型式,其形狀、構造、材質及性能,應符合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訂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

(三)      個別認可:係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於國內製造出廠前或國外進口銷售前,經確認其產品之形狀、構造、材質及性能與型式認可相符。

三、  申請型式認可應填具型式認可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

(一)      工廠(進口品免備)、公司、行號之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證明等影本。

(二)      工廠試驗設備(耐壓試驗設備、氣密試驗設備、內容積水重測試設備)、器具(容器口基塞規、游標卡尺、磅秤、砝碼及其他相關試驗器具)及試驗場所概要說明書。

(三)      主要生產設備說明書。(裁剪設備、焊接設備、製作上、下端板設備、滾圓設備、滾邊設備、重量檢查設備、熱處理設備、塗裝烤漆設備、製卡設備及其他相關生產設備)。

(四)      品質管理說明書(內容包括產品之設計管理、品質管理系統,零組件及庫存品之管理,製造、組裝作業流程,試驗設備之維護管理等有關文件)。

(五)      產品之設計圖,圖面應明確標示各部構造及零組件之名稱、尺度與材質,並附實體正面、側面、背面圖片(含照片)及有關說明資料(包括產品型錄、使用手冊等)。

(六)      經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出具之試驗報告(須為申請日前之二年內作成者)及廠內試驗紀錄表,載明引用規定,試驗結果及規定之對照表。

(七)      維修保養手冊及相關試驗設備、器具之校正資料(試驗設備用壓力表或連成表應一年校正乙次;試驗器具應三年校正乙次)。

(八)      製造容器技術訓練程序及教材。

(九)      容器製造人員學經歷、專長清冊及訓練證明文件。

(十)      文件為外文資料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前項申請資料應依序編號、編列頁碼裝訂成冊,並備妥必要之份數。

第一項申請資料本部得派員或委由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或當地消防機關實地查核。

四、  液化石油氣容器委託他人製造生產者,申請型式認可,除依第三點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檢附委託契約證明文件,契約內容應載明產品於製造、加工、組裝及試驗時,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與其他必要事項。

(二)      第三點第一項所列文件,應有契約雙方負責人及工廠、公司或行號之簽章。

(三)      申請書應加註產品型號及相關事項。

(四)      使用受託者之試驗設備者,其試驗紀錄表上,須有受託者操作人員及委託者會同人員之簽章。

前項產品有型式變更者,應由契約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但經雙方協議,得由其中一方申請型式變更。

五、  液化石油氣容器自國外進口者申請型式認可,除依第三點規定外,並應檢附授權代理證明文件;其試驗報告為國外測試機構所開具者,並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前項進口品於申請個別認可時,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檢附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及進口報單。

六、  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辦理型式認可試驗時,應就試驗項目具體載明試驗結果,其有建議事項者,應詳述理由。本部並得就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所定必要項目,派員會同試驗。

七、  型式認可之審查結果,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合格者,發給型式認可證書;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型式認可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公司或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  工廠地址。

(三)  認可之依據。

(四)  有效期限。

(五)  認可內容。

(六)  注意事項。

(七)  本部委託之檢驗機構名稱。

八、  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間為三年。申請延展未核准前,不得申請個別認可。

型式認可申請延期,應由申請人備齊原型式認可證明文件影本及第三點規定之文件向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

九、  經型式認可者,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應於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型式認可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變更,並換發型式認可證書;其有效期間與原型式認可證書相同:

(一)      公司、商號或工廠地址變更。

(二)      負責人變更。

(三)      公司或商號名稱變更。

十、  經型式認可合格後,應經個別認可合格並取得液化石油氣容器瓶身證明者,始得申購合格標示。

前項合格標示之材質及規格規範於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

十一、 申請個別認可,應填具申請書,向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本部並得就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所定必要項目,派員會同試驗。

申請個別認可之型式達二種以上者,應分別填具申請書。
申請個別認可者,因故需變更試驗日期、數量或型式時,應填具變更申請書,於受檢日五日前,向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提出。

十二、 個別認可試驗不合格項目屬「外觀檢查」、「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及「放射線照相試驗」者,申請人得向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補正試驗。其程序如下:

(一)      於接到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試驗結果通知日起十日內,製作補正試驗改善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一),函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逾期視同放棄改善。

(二)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於收到改善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其結果未符規定者,得通知申請人修正之,並以一次為限。

(三)      申請人得於接到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通知審查合格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附補正試驗改善報告書(格式如附表二)及相關文件,向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補正試驗。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申請個別認可補正試驗前,應自行篩選淘汰容器,並於補正試驗結果通知後三個月內,依第十四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予以銷毀或報運出口。

第一項個別認可申請補正試驗僅得向原申請個別認可之專業機構提出,並以一次為限。但補正試驗為外觀檢查者則以二次為限。

十三、 經個別認可合格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應於容器瓶身護圈內側附加合格標示,並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規定方式,將液化石油氣容器瓶身之相關資訊刻印於容器護圈中央外側上。

十四、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對於個別認可試驗不合格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接獲不合格通知後三個月內應予以銷毀或報運出口。

申請人執行前項銷毀作業一週前,應以書面陳報當地消防機關,及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派員監毀;銷毀後一週內應將銷毀處置情形作成紀錄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轉本部及副知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

申請人辦理第一項報運出口作業一週前,應以書面陳報當地消防機關,及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報運出口後三週內,應檢附關稅局出口報單等相關足資證明文件,陳報公司或商號登記所在地消防機關,及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

十五、 取得型式認可廠商之製造設施均應由專職人員擔任製造作業,確實紀錄液化石油氣容器製造相關資料,並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人員應每半年定期訓練四小時以上,其課程內容至少應包括液化石油氣容器製造設備之操作(三小時)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製作相關規範(一小時)。

十六、 個別認可試驗完成後,試驗人員與申請者,應就試驗紀錄表及認可標示領用表上之記載事項,確認簽章。

十七、 申請人未依第十四點規定執行不合格液化石油氣容器銷毀或報運出口者,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得不受理其個別認可之申請,並得廢止型式認可。

十八、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辦理認可作業時,應依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合格標示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附表一